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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高额骗补 厂房改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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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东兴)房产投资竟然这样操作:买下厂房,再找人帮忙违规确认为住宅,并予以征收获取高额补偿款。9日记者获悉,时任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副大队长谭某雄和时任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中队长伏某群因涉嫌受贿一审均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不服上诉,该案9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吴某强(另案处理)为多获拆迁补偿款,以黄某稳(香港人)的名义购买大鹏新区葵涌“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拆迁范围内的一处厂房,并找到谭某雄和伏某群帮忙,要求将该处厂房违规作为住宅,由监察大队要求予以确权并予以征收。

谭某雄、伏某群应允并予以了确权。事后,吴某强分两次分别给予伏某群现金6万元和5万元,伏某群则分别将这上述两笔款项中的各3万元(共6万元)给予谭某雄。

2012年上半年,吴某强为获拆迁补偿款,通过陈某青(另案处理)利用刘某荣(香港人)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横山村一处住宅,拆除原有建筑后在原址上抢建、扩建。吴某强再次找到谭某雄、伏某群帮忙确权,因此得高额补偿款。事后,吴某强给予伏某群12万元,伏某群将其中6万元交给谭某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雄、伏某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谭某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伏某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谭某雄退出的赃款12万元、伏某群退出的赃款1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谭某雄、伏某群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9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谭某雄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受贿的金额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元,而是9万元。与谭某雄表示认罪仅作罪轻辩护不同,伏某群表示不认罪,认为自己没受贿,但有收过吴某强的钱,但数额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同。伏某群称只收了两笔钱,分别是3万元和6万元。伏某群称,收吴某强第一笔3万元后,并没有为吴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第二笔6万元应属于自己入股“抢建”的分红,也不属于贿赂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